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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公用电量分摊不宜强制


发布日期:2007-3-28  信息来源:上海写字楼租售信息网

  我住在南湖游乐园附近某小区住宅楼首层(共6层),该住宅楼与其他3栋住宅楼共用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里设有电梯和楼梯,可通往各住宅楼的各楼层内。由于我的住宅是在首层,按照建筑设计,经过我从入户花园就可以进入住宅大门,因此,我从来不使用电梯。

  可是现在物业管理公司以电梯可通往地下停车场为由,要我分摊电梯费。我没有汽车,从不到地下停车场,更别谈从停车场乘电梯回家,凭什么还要交电梯费呢?请问这样分摊是否有据可依?广州市有关部门有这方面的规定吗?如果电梯坏了,从不使用电梯的住户是否也要分摊维修费用呢?

  记者调查发现,广州楼盘很多,各个物管公司对电梯费的收取办法五花八门,基本上都是由物管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其中有的按楼层高低不同交费,有的按住户房间面积大小收费,有的实行“一费制”包干,有的则一项一项分别计费,再向住户收取。由于各按各的土办法,根本没有统一的标准,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有业委会为此和物管公司对簿公堂。

  记者调查

  同是电梯费多种收费方法

  按户均摊电梯费

  jenny说,她所住的楼盘在南湖游乐园附近,这个楼盘其实是不分楼层高低,也不管住户用不用电梯,所有住户均摊电梯费,大概每月每户30多元。记者了解到,均摊电梯费是一部分楼盘的做法,其中有些还是小高层。像白云区一栋小区楼,共有10多层,但每月都按公摊水电费总算除以总户数来计算每户应该缴纳的费用,电梯费也包含在其中。尽管不少低层住户对此屡有怨言,有些还找物管理论过,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按楼层高低收费

  和上面“一锅烩”式的做法相比,按楼层高低交电梯费显得好像公平一点。像滨江东好几个小区,都不约而同按“档”计费。具体来说,就是每5层楼调高一个收费档次,比如1~5楼按照“基数×1”来计算,6~10楼就按“基数×1.2”计算,再往上按1.4、1.6、1.8系数计算。住户楼层越高,缴的电梯费当然就越高。但是,这种收费办法也招来一些非议。中大北门旁某小区的黄小姐就说:“我家住6楼,房子小,进进出出也就我一个人,凭什么和10楼住大房子,一家五六口的一个交费标准呢。”

  按住房面积大小交费

  江湾桥脚某楼盘在收取电梯费时,则显然考虑到了上面黄小姐提出的这个问题。这个小区实行“一费制”,所有住户每月按每平方米2.35元的价钱缴纳管理费,然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包括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小区绿化费等,都包括在这每平方米2.35元里。换句话说,房子面积越大,可以容纳更多家庭成员的,就需要为更多的公摊费用埋单。

  记者了解到,这个办法实行了几年,小户型住户意见倒是比较少,可低层住户一直有人向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他们的想法也得到了一部分住户的支持:同一套户型的住户,即使相差20个楼层,却要支付同样的公摊水电费,这肯定有违公平。除了坐电梯上20楼比上2楼更费电,高层住户还需要借助水泵才能用上水,这个也比低层住户消耗更多的电能。从这个角度来说,低层住户凭什么要帮高楼上的邻居埋单?

  由物业管理费全包

  除了上面给出固定单价的做法外,还有的楼盘干脆按户收管理费。像番禺一个大型楼盘,住户房子在6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缴纳120元管理费,住户房子在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每月缴纳250元管理费。管理费中就包括了电梯费、公摊水电等。这样一来,物管公司确实很好操作,可业主们就不干了。该楼盘业主委员会提出了新的收费办法:按楼盘高低缴纳物业管理费,1~5楼按每平方米2.2元计算,6~10楼按每平方米2.4元计算,以此类推,住户住得越高、户型越大,就交费更多。但这个方案遭到了物管公司的拒绝,双方为此还闹上法庭,请法官来裁决。据悉,不久前法院已经判决业主们胜诉,但是否按业委会的方案执行,双方还在协商之中。

  也有低层住户不用交电梯费

  一楼住户要不要交电梯费?不同楼盘对此也有不同的做法。住在惠福路一栋楼中的小孙说,她们那里的低层住户不用交电梯费,可是电梯也不在这些楼层停留。

  物管公司:有1997年的文件为我“撑腰”

  采访中,有的物管表示,自己是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执行的。该文件指出,“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但怎么合理分摊,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解释。

  记者向广东省物价局咨询,得知这个文件出台距今已经有10年,应该已经被新的文件所取代。

  市物价局:

  电梯费该怎么分摊

  物管无权“一言堂”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 2004年《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出台后,以前的其他相关规定就取消了。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

  此外,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出台过《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穗价函〔1999〕116号)。其中提到电梯费可以按照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摊分。

  市物价局2003年对市人大财经委有关提案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宜强制规定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即:双方可以参照上述116号文件规定的摊分办法进行摊分。也可以通过用户间协商自行摊分,或用户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商定办法进行摊分。

  公摊水电事虽不大,但关系到每位居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再由物管“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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