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住房保障新概念——经济租用房的讨论正在逐步升温。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经济租用房明显含有经济适用房的基因,但从经济适用房到经济租用房,则不仅是产品形态的变化,更体现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新思路。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面对的实际都是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从“中低收入者”变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只不过是去年8月“24号文”之后的事情。在此之前,经济适用房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者,但显然中等收入者在购买能力等方面更有竞争优势。由于经济适用房建筑本身的高标准和转手倒卖的高利润,甚至引发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倒卖房号等弊病,经济适用房制度亟待改革。经济租用房,显然是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最优路径之一。
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根本区别在于产权分配的不同。经济适用房从完全产权到有限产权,仍然是一种基于产权的政府补贴方式,等于政府帮助购房者购买了产权,或者称政府赠与或补助了部分产权。这种补贴方式,对社会公众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
政府补贴应该给予那些最需要补贴的群体,或者说最困难的群体应该得到最多的补贴份额。但是根据住宅保障的“三条线”,最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只能得到没有产权的“廉租房”,中低收入者却获得了政府补贴的产权,仅仅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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